3岁小女孩泡澡时溺水
4月18日上午,在湖南省儿童医院神经二科,3岁多的小若(化名)蜷缩在病床上,不停地打着寒战。早已哭红双眼的妈妈忙着给她盖被子。
小若爸爸陈先生说,他们家住宁乡,妻子在长沙打工,自己失业,在家带两个孩子。儿子今年7岁,小女儿3岁多。
3月21日凌晨1点多,他发现女儿有发烧迹象,用体温计测量后有38.2℃。他打算给女儿泡个温水澡。
陈先生找来了平时两个孩子泡澡用的储物箱,放了大概两桶水,让女儿坐在水里。“储物箱长60厘米,高大概40厘米。”陈先生说,平时儿子女儿都用这个洗澡,当时女儿坐在水里,水大概到胸口位置。陈先生把女儿安顿好之后,转身回房间冲感冒药,结果意外发生了。
“我离开大概两分钟左右,女儿就溺水了。”陈先生说,等他去看女儿时,女儿浮在水面上,嘴唇发白,“可能是晕了滑到了水里”。陈先生赶紧把女儿抱起来,先是提起双脚控水,当时只吐了一点水出来。在床上,陈先生给女儿做了心肺复苏,大概两分钟后,女儿终于有了呼吸,“女儿呼吸有些急促,但是喊她没有反应”。
陈先生随后与当地卫生院联系,他开车将女儿送到卫生院,医生又给女儿做了心肺复苏,连夜将女儿送至省儿童医院。4月18日上午,湖南省儿童医院神经二科主治医师陈玫介绍,患者送至医院时,被诊断为溺水心肺复苏术后综合征、缺血缺氧性脑损伤、中枢性呼吸衰竭等症状,当时处于深度昏迷的状态。
陈玫说,由于患儿脑功能损伤明显,在重症监护室第九天才苏醒过来,但是目前仍不认人,不能走路,也不会说话。医院将进一步对患者进行观察治疗,不排除后遗症的可能性。
父母的监护责任
1、失职责任。因父母的故意或过失而致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受损害时,父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具体说,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分别其程度,或构成滥用责任(监护权滥用),或构成侵权责任。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代负责任。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做为法定监护人负有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至于确定损害赔偿的条件、赔偿的数额和方法等,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