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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子女生活费纠纷提出离婚 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吗

此文章帮助了40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因子女生活费纠纷提出离婚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2013年6月19日生育男孩杨某某。产后不久,原告带儿子回娘家生活至今。原告在娘家生活期间,被告支付过几个月的生活费,2014年4月后一直对原告和儿子不闻不问,也未支付抚养费用。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将婚生子杨某某判由原告抚养。被告唐某某答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准许。

律师说法:因子女生活费纠纷提出离婚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被告只是因为儿子的抚养费问题产生矛盾,是可以解决并恢复和谐的夫妻关系且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以上就是因子女生活费纠纷提出离婚并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子女生活费纠纷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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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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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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