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婚姻律师  >  婚姻案例  >  女儿选择随被告生活 原告不支付抚养费有法律依据吗

女儿选择随被告生活 原告不支付抚养费有法律依据吗

此文章帮助了33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父母离婚女儿想随被告生活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1998年认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后生育女儿张某丙,现随原告方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告曾对被告实施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并于2009年6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陶山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原被告愿意尊重女儿的选择。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且双方都一致表示双方已无法和好,且原告曾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被告实施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双方生育的子女,原、被告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生女张某丙,已年满十周岁,能自主并清晰表达其内心意愿。其于诉讼过程中表示,如果原、被告离婚愿随母生活,不愿随父生活,且原、被告均表示尊重女儿意愿,故婚生女宜由被告抚养。原告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原告应依法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根据子女的年龄、原被告的收入情况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律师说法:原告不支付抚养费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例中,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原告应依法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根据子女的年龄、原被告的收入情况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故原告表示不支付抚养费并无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女儿选择随被告生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无法律依据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婚姻相关咨询

北京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相关文书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婚姻案例、婚姻案例、婚姻纠纷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