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管离婚后挪用公司公款挥霍
中国青年网讯:李某出生于1978年,延吉市人,朝鲜族,离婚后独自一人生活。几年前,她应聘到延吉市一家知名的瓷砖专卖店担任会计,后升任主管,负责管理公司账目。
为追求纸醉金迷的奢侈生活,李某利用自己担任瓷砖店主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70多万元并挥霍一空。当公司查账时她害怕了,于是编造各种理由向亲朋借钱堵窟窿,可借的钱却还不上。她没想到,自己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而且量刑比挪用资金罪还重。日前,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夫妻离婚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所借债务,债务人虽不知情,也不得向另一方请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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