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协议离婚附条件,妻子违约要股权
凌某(男)与李某(女)经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登记结婚。夫妻婚后感情良好,2004年,凌某因工作机会接触张某,并与张某相爱,遂与李某商量办理离婚,并答应李某只要李某与他离婚就将15家公司的股权分给李某。2005年凌某与李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对15家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并部分履行。但是李某迟迟不肯办理离婚。2012年,凌某向法院诉请离婚,李某称双方应依2005年离婚协议履行。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前提未实现,判决离婚房产依法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凌某与李某于2005年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办理协议离婚,但是妻子李某并未依照协议约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系争离婚协议系凌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依前述司法解释,该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实际发生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亦不能认为所附协议离婚条件已成就,故离婚协议所涉财产分割内容未生效。故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对诉争房产依法分割。
律师说法: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该案中凌某与李某于2005年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办理协议离婚,但是妻子李某并未依照协议约定办理,也就是说协议的前提并未实现。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实际发生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亦不能认为所附协议离婚条件已成就。即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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