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夫妻二十多年因家庭纠纷闹离婚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马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相处半年后于1993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马某甲,现年20周岁,为言语残疾;次女马某乙,现年16周岁。我婚前对被告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也未能与其建立起夫妻感情;我们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缺少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婚生长女马某甲由我监护,次女马某乙随被告一起生活。被告马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主张与被告马某某因性格不合而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如双方能在日后的生活中及时沟通,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问题和矛盾,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反对草率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被告拒不到庭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的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缺席判决即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并不影响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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