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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原告被划伤 法院如何认定不属于感情破裂

此文章帮助了388人  作者:深圳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事实: 因家庭琐事原告被划伤

原告岳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岳某乙,现年3岁。我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且被告经常回娘家居住,一住就是几个月。我们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2013年3月,我与被告因琐事发生吵架,被告用剪刀将我左手虎口处划开,后被告回娘家住了半年之久。我考虑孩子还小,委曲求全将被告接回家生活。事后,我与被告仍未和好,虽同住一屋但仍然分居生活,我们感情确已破裂。现我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经常因感情不合,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其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双方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为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反对草率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法院如何认定不属于感情破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主张与被告经常因感情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因家庭纠纷划伤原告的情形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其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因此,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就是因家庭琐事原告被划伤,法院如何认定不属于感情破裂呢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深圳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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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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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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