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原告离家打工后未归
原告于某红诉称:我与被告于某飞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未经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于某某,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我与被告婚后仅共同生活了四年便开始分居,二十年来一直没有联系过,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准许我与被告离婚。被告于某飞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双方互不沟通,互不尽夫妻及家庭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某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原告自1991年离家打工之后便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无任何联系。现被告已经离开原居住地多年未归,下落不明。法院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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