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原、被告于2012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大年初一,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一直分居至今。现原、被告有座落在柳河县柳河镇58.46平米房子一栋,价值1万元的厢式货车一辆。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已分居二年以上,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应予支持。房屋系当事人一方出资在婚前购买,且出资人不同意共有,不属于共同财产,本院不予分割。对于厢式货车一辆,因该车辆为原、被告二人婚后购买,原告也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车为原告一方出资购买,故该车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房屋为被告婚前购买,且被告不同意共有,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不予分割。而货车则是婚后购买,原告也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车为原告一方出资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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