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婚姻的绊脚石?
来源:net313近日一篇《萧山一妹子因彩礼没有全退,婚后不知流了多少泪》的帖子迅速博得百万+的阅读量,并引发激烈讨论。这位萧山妹子因结婚时收的彩礼,娘家没按习俗全部回给小夫妻,自己饱受老公冷嘲热讽,不知流了多少泪。

帖子中这样写道:总拿彩礼说事,那我也来说说。本人女,去年下半年结的婚,男方一共彩礼拿来28.8万,当时零头退回去了。我嫁过来是一辆23万左右的车,还有就是杂七杂八的家电、被子什么的,外加6万块现金,这样怎么说也有30多万了。就因为我爸妈没有像别的有钱的女方家一样礼金都退回去,再嫁给女儿什么,我老公就老是说娶了我这样的老婆,什么都没有,别人家嫁女儿怎么有什么什么,说我爸妈对我真抠,结婚后对我爸妈也是冷言冷语的。为了这事我们也吵过不少次,我一个人真的不知道流了多少泪,我父母也就普通的上班族,家里还有个上高中的弟弟,所以也没能嫁我多少,我一点都不抱怨。从小到大我知道我父母对我很好,只要我想吃什么想买什么总不说二话,我爸更是从来舍不得打我骂我,现在就因为彩礼没有退,而是购置了点嫁妆,就老是这么说。我跟我父母有时候想想真的很心寒,以后我如果能生个女儿我一定把我给得起的都给她,绝对不让她受我这样的委屈。
彩礼应该怎么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由此可见对于彩礼的返还法律上还是有严格的规定的,萧山妹子的经历确实让人感到唏嘘。但婚姻不是买卖,在天价彩礼、彩礼回礼多少面前,婚姻不知不觉中已经异化成了一场交易和双方之间的算计。但日子是拿来过的,不是拿来斤斤计较的。试问这位妹子,这样的婚姻基石是什么?在物质和感情面前,这个要娶你的男人当然首先要选择的是你,再多的钱财,哪怕是金山银山,坐吃山空总有耗尽之时。“愿得一人心,钱财为粪土”,如此才能相濡以沫,白头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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