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再婚夫妻再次起诉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26日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曾向法院提出离婚,后又撤回起诉。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原告朱某某的父母朱某甲、范某甲将坐落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房屋的一半(即两间)赠与朱某某。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坐落于长白镇泰安小区的门市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争议房屋可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争议的门市房可由被告张某某居住至2015年8月31日止,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张某某自行承担。2015年9月1日起争议的门市房由原告朱某某居住,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朱某某自行承担。争议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法院提出诉讼。
律师说法:未办理产权登记的门市房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双方争议的门市房现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且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不宜判决争议房屋所有权归属。只能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争议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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