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宿迁父亲教唆三岁孩子拦车乞讨
作为申请人,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东关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撤销靳乐乐(化名)的父亲靳某的监护人资格,将监护权移交给东关社区居委会。被申请人靳某由于被鉴定为患有酒毒性人格改变,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宿迁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
法庭上,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撤销靳某监护人资格列举了一系列证据,证明靳乐乐于2012年10月28日出生,系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东关社区居委会一组村民。靳乐乐母亲的姓名及身份信息不详,系靳某于2012年从外地带至本地生活的妇女,其在生下靳乐乐八个月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除了靳某外没有其他监护人;同时出具了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派出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靳乐乐与靳某鉴定是父子关系和靳某患有酒毒性人格改变,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具有行政处罚能力的鉴定意见。
东关社区还出具了洋河派出所多次接到群众报警,内容是靳某在街上以及徐淮路上教唆靳乐乐拦汽车要钱要物,经记录在案一共有24起;靳乐乐讨来的钱财则全部用于供其抽烟、酗酒等挥霍。靳某酗酒成性,酒毒性人格改变,有人格障碍,对靳乐乐生命安全造成隐患,不适宜行使监护人监护资格。
靳乐乐现被村镇相关部门送至宿迁市儿童福利院看护。
法院审理:居委会申请取代监护人资格法院准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靳某因患有精神障碍类疾病导致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其作为靳乐乐的监护人不仅不能更好的履行法定监护职责,还存在利用靳乐乐乞讨、教唆其施行违法行为等监护侵害行为,严重危害了被监护人靳乐乐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应撤销被申请人靳某对靳乐乐的监护权。因靳乐乐的母亲身份信息不详,且至今下落不明,其自靳乐乐出生后不久便离家出走,未尽任何监护义务,故其不宜作为靳乐乐的监护人。除了父母之外,靳乐乐只有一近亲属即其叔叔靳某某。但靳某某与被申请人靳某素有矛盾,且靳某某长期在外务工,也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故其亦不宜作为靳乐乐的监护人。
综上,法院认为,申请人东关社区自愿承担对靳乐乐的监护职责,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撤销靳某为靳乐乐的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为靳乐乐的监护人。
律师说法:居委会能否申请取代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该案中,靳乐乐除了父母之外,只有一近亲属即其叔叔靳某某。但靳某某与被申请人靳某素有矛盾,且靳某某长期在外务工,也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故其亦不宜作为靳乐乐的监护人。申请人东关社区自愿承担对靳乐乐的监护职责,符合法律规定,故可以申请取代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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