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感情不和要离婚,驳回之后又起诉
胡某与俞某于198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下半年定亲,1987年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胡某与俞某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互不理睬,感情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双方从2011年2月23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4月26日,胡某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5月13日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后胡某又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直到2012年2月,胡某认为,胡某与俞某已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与俞某离婚。
法院判决:驳回之后又起诉,感情不和判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与俞某于198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2月23日双方为家庭经济产生纠纷并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4月26日,原告曾向本起诉要求离婚,同年5月13日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依旧分居至今。该法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胡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曾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同年5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自判决驳回以后,双方仍无和好的迹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胡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又经过6个月的期限,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准予胡某与俞某离婚。
律师说法:诉讼离婚可以连续提起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在本案中,如果原告胡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那么通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原告是不能再提起离婚之诉的。但此条规定的前提情况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假设在这6个月内又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胡某就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在不足6个月的时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所以,离婚诉讼是否可以连续提起,关键要看原告“在这6个月内是否又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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