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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离婚可以连续提起吗?

此文章帮助了525人  作者:曾海英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感情不和要离婚,驳回之后又起诉

胡某与俞某于198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下半年定亲,1987年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胡某与俞某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互不理睬,感情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双方从2011年2月23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4月26日,胡某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5月13日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后胡某又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直到2012年2月,胡某认为,胡某与俞某已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与俞某离婚。

法院判决:驳回之后又起诉,感情不和判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与俞某于198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2月23日双方为家庭经济产生纠纷并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4月26日,原告曾向本起诉要求离婚,同年5月13日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依旧分居至今。该法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胡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曾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同年5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自判决驳回以后,双方仍无和好的迹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胡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又经过6个月的期限,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准予胡某与俞某离婚。

律师说法:诉讼离婚可以连续提起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在本案中,如果原告胡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那么通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原告是不能再提起离婚之诉的。但此条规定的前提情况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假设在这6个月内又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胡某就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在不足6个月的时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所以,离婚诉讼是否可以连续提起,关键要看原告“在这6个月内是否又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

以上就是关于“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离婚可以连续提起吗?”案件的相关介绍,如果在家庭婚姻纠纷中遇到问题,最好及时咨询律师,有关婚姻案例的处理,专业律师往往经验丰富,更能为当事人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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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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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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