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金某甲。现原告李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金某某离婚。婚生子金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00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被告金某某辩称:一、同意离婚;二、同意婚生子金某甲由李某某抚养并每月支付2000.00元抚养费至金某甲独立生活;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债务由各自承担,双方无债务、无存款。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抚养费每月2000元
经调解,原告李某某仍坚持离婚,并且被告金某某同意离婚,应依法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原、被告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均无争议,婚生子金某甲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金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本庭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合法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例中,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被告应依法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没有统一标准,而是根据子女的年龄、原被告的收入情况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每月2000元抚养费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表示同意,故法院支持原告的抚养费请求。
以上就是原被告同意离婚,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合法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