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被告因家庭矛盾要离婚
原告于某某诉称:1987年12月14日,原、被告在敦化市大石头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现已成年)。因双方感情不合,已分居两年以上,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现在干不了活,我有病,我一点劳动能力都没有,原告给我交上养老保险我就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分居已两年以上,已具备上述规定的第四项的情形。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被告要求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可以吗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养义务是法定的,既包括经济上的帮助,也包括精神上的支持。而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才有的法定义务。被告以原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为离婚的条件,是不合理的。经庭审查明,原、被告均享受低保待遇,原告没有为被告交纳养老保险金的能力,因此被告的要求不能成立。
以上就是原被告因矛盾要离婚,被告无权要求原告缴纳养老保险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