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婚后感情不和诉离婚,夫妻争夺孩子抚养权
原告蔡某、被告樊某甲于1987年经人介绍恋爱,1988年12月登记结婚,1992年10月生有一子,取名樊某乙。婚后生活过程中,原告蔡某怀疑被告樊某甲经常赌博及有第三者而引起夫妻矛盾,2003年2月原告蔡某、被告樊某甲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蔡某回娘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儿子樊某乙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十周岁子女有选择权,判决抚养权归父亲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被告樊某甲于1988年12月登记结婚,1992年10月生有樊某乙。法院认为,原告蔡某、被告樊某甲都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子女由谁抚养因根据子女利益和原告蔡某、被告樊某甲的具体情况确定,现其子已经十周岁以上,其子要求与被告一起生活,且被告有抚养能力,因此,其子由被告抚养较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判决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樊某甲离婚;儿子樊某乙由被告樊某甲抚养,原告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200元,儿子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承担50%,至其独立生活止。
律师说法: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分?
我国《婚姻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及“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是需要考虑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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