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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常不知去向 原告以不尽义务起诉离婚结果如何

此文章帮助了239人  作者: 上海婚姻律师丁静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事实:被告经常不知去向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对我打骂,经常以各种理由离家不知去向,对家庭不尽义务。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以上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XXXX年XX月XX日自愿登记结婚,虽然现双方分居一月有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的规定,双方之间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真正破裂的程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原告以不尽义务起诉离婚结果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告以被告不尽家庭义务起诉离婚,双方之间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标准。再者,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现婚生子未满周岁,日常生活需要父母的照顾,双方理应珍惜夫妻感情,抚育婚生子健康成长,且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经过双方的化解不是没有消除的可能,原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不准离婚是合理合法的。

以上就是被告经常不知去向,原告以不尽义务起诉离婚结果如何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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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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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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