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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家暴起诉离婚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

此文章帮助了245人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朱宏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事实:原告因家暴起诉离婚

原告田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没有婚生子女。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一直没有正当职业,近三年无收入,全靠原告一人工作赚钱养家。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被告甚至动手打人,曾将原告头部打伤缝了六针,并用刀威胁原告。2013年9月10日,被告在家附近殴打原告,扯坏原告的裙子和袜子,路人劝架反而被骂。为此,原告不敢回家,无法继续同被告生活。原告被打走后一直漂泊在外,至今已半年之久。因此,原告与被告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三、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且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哪些证据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案中,两名证人均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且该证人证言,原告又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此不宜认定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以此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调原告因家暴起诉离婚,哪些证据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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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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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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