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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两次起诉离婚 子女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67人  作者:上海婚姻律师丁静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事实:原告两次起诉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10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吴某,现年3周岁。原告曾于2012年10月9日起诉被告离婚,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吴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因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曾于2012年10月9日起诉被告离婚,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经本院做原告的和好工作,原告坚持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

律师说法:子女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子吴某现年3周岁,其一直随被告生活并由爷爷奶奶照顾,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此,法院判决婚生子吴某随被告吴某某一起生活。

以上就是原告两次起诉离婚,子女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是什么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衢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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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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