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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非亲生丈夫提离婚,能否获取补偿?

此文章帮助了257人  作者:重庆婚姻律师刘丽娜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丈夫做亲子鉴定,发现女儿非亲生

李先生与小张于2015年5月相识,认识了才三个月两人就闪婚了。结婚第二年的3月小张就生了一个女儿。按说新婚夫妻,又加上一个可爱小宝宝一家人应该其乐融融得好好生活才是。可是李先生在孩子出生才四个月大的时候却偷偷得去做了亲子鉴定。2016年8月,李先生瞒着小张用棉签蘸取了自己及女儿的唾液,去做了亲子鉴定,DNA检测报告书显示“李先生并非女婴的生物学亲生父亲”。

得知鉴定结果的李先生十分愤怒,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遂于2016年10月(小张仍在哺乳期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要求小张返还彩礼13万元、抚养女婴等花费4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可小张不认可李先生的私自鉴定,要求重新鉴定。经过双方同意,小张和李先生委托了具有合法资质的南医大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书证明小张所生女儿与李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二、法院判决:小张补偿李先生1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意是对婚姻中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本案中经鉴定证实小张所生女儿与李先生并无亲子关系。小张虽在哺乳期,但其是侵权方,因此李先生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及相应的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到李先生婚前给了小张大额彩礼,并给付小张数量较大的产检费、月子中心费用,同时小张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对李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

在此基础上,经过法官多次的法律释明及调解,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了一致。双方自愿离婚,小张补偿李先生14.5万元。

三、律师说法:女儿非亲生丈夫提离婚可依法获取合理补偿

丈夫第一份亲子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规定,李先生私自采样、委托生物科技公司所做的亲子鉴定确实存在程序不规范、公司资质待定等问题,如果女方对该亲子鉴定予以认可,那么该亲子鉴定也可作为定案证据。

妻子在哺乳期内,丈夫能否提出离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李先生要离婚,可妻子小张还在哺乳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离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离的。那么这种特殊情况事是怎么规定的?婚姻法的第34条就有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但是,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说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除外。这是法院的一个自由裁量,或者根据特殊情况作出判断的一个除外情况。

像本案的这种情况,因为是女方的过错,导致了婚姻破裂。法院是可以受理的。受理了以后,如果查证属实,可以判决离婚。

如果是离婚,就涉及到一个补偿的问题。李先生想要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当中小孩子刚刚四个月,可是在有一些案件当中,有些孩子可能都长到了十多岁了,甚至更大。这个时候,做父亲的才知道不是自己亲生的。这个打击是真是够大的了。其实,我觉得在精神上这种补偿人是永远都补偿不了的,那么金钱补偿又该怎么算呢?这个补偿算起来是非常复杂的。物质方面的赔偿,包括这些生活费抚育费,医疗费和平时花销的费用。但是,这种案件最主要的最根本的还是一个精神损害,或者说精神的打击。但是,我们国家对精神损失这一块,实际上是控制非常严格的。具体在实践当中,这个精神方面的补偿到底是多少呢?最高的控制一般都是在20万以内。所以,无论是什么情况,即便是民事案件当中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最高的精神赔偿也最高不超过20万。像本案这种情况下,可能也就是几万块钱的精神抚慰金。但作为李先生来说,他还想要抚养孩子的一些费用,还有他当时结婚的一些彩礼钱,这个能要得回来吗?彩礼钱一般情况下,在离婚的过程当中是要不回来了。但是,这个案子非常特殊,法院有可能会做一定的考虑,就是适当的予以支持。

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个案件法院最终的一个判决结果。法院是综合考虑到李先生给了小张大额的彩礼,并且给付了小张数额比较大的产检费、月子中心费。同时,小张的行为也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对李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就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小张补偿李先生十四万五千块钱。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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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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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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