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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离婚 子女抚养费如何给付

此文章帮助了367人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朱宏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事实: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离婚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妻子,两人婚后生育一子。被告现已离家出走半年有余,抚养费也一分不给孩子。被告的出走给孩子及原告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且被告已多次离家出走,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出示下列证据:

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为夫妻关系。

3、户口薄一份,证明双方育有一子谢某丙。

4、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新立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

5、残疾证一份,证明原告有残疾,监护人为谢某丁(原告父亲),是原告的父亲现已去世,所以监护人现为孙秀兰(原告母亲)。

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8日生育一子谢某丙。原告为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律师说法:被告下落不明,子女抚养费如何给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被告婚后,被告经常离家出走,不尽义务,现已下落不明,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婚生子因被告下落不明,以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可待知晓被告下落后,另行告诉。

以上就是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离婚,子女抚养费如何给付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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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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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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