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上网与老板生娃
中国青年网:现年37岁的高文,于2014年2月19日因未婚先孕,因害怕人流伤害到自己,高文放弃了人流手术,遂在上海安亭医院产下一名女婴绰号“朵朵”。

“朵朵”出生后因患“围产期窒息”病症,被转至市儿童医院救治。
同年3月,“朵朵”病情好转已具备出院条件,医院护士长杜某试图联系高文,但此时的高文却将其手机停机并搬离了原住址,致使“朵朵”长期滞留在市儿童医院新生儿病房看护。
2015年2月9日,高文因遗弃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警告后,仍拒绝将“朵朵”接回抚养。2016年5月12日,市临时看护中心将“朵朵”接收并临时监护至今。
同年8月至12月间,公安机关会同市临时看护中心六次与高文交涉,市临时看护中心工作人员也劝说她承担做母亲的抚养义务,高文均未予配合,并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
据了解高文为上网与一名来沪开设网吧的东北籍老板吴澄(化名)打的火热。那名老板承认认识沉湎于网吧的高文,表示高文经常向他赊账借要筹码,两人同居在一起。但一直到高文产下女婴“朵朵”后。
自产下女婴“朵朵”后,她将在乡下的房子出租给别人10年收下了1万元,还先后接收吴澄给她的1.8万元,其中8000元是办理“朵朵”出院的手续费。但高文却没有接回“朵朵”,却在上海附近的花桥地区租房不外出怕见人,每天叫“外卖”以此为生计,来逃避社会逃避抚养“朵朵”的义务。
不承担抚养义务枉为人母
那么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有哪些呢?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
(3)保护是指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力的各种侵害。
(4)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父母对于女的抚养教育是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父母对于女的抚养教育,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如果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父母仍有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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