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子怀疑丈夫出轨欲自杀
中国青年网讯:当天中午12点左右,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一90后女子蹲坐在父亲的坟前,欲轻生自杀,身边还坐着四五岁的女儿。沫河口镇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赶往现场。据了解,该女子与丈夫发生争吵,一气之下来到父亲坟前,一边扒土一边说要去“陪”父亲,情绪激动。民警赶到后制止其行为,并一直进行劝说。据民警介绍,昨天当地气温达35度,当时母女二人已在炎热的天气下呆了两个多小时,看上去身体已经吃不消。

沫河口派出所民警顾警官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该女子哭诉丈夫现在出门从来不告诉她,遂怀疑丈夫出轨,两人便吵了起来。盛怒之下想到曾经最疼爱自己的父亲,无奈父亲去世得早,“她觉得再也没有人能站在自己身后保护她了”,顾警官说。
民警将该女子送到其爷爷家,不久其母亲也赶到进行安抚。民警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他们临走时,该女子情绪已经基本平复。民警曾电话联系其丈夫,对方表示不愿意出面。
面对婚内出轨该如何维权
就此案件来看,其实该女的法确实有点极端。当我们面对婚姻问题时,其实有很多解决方式,而往往很多女性同胞因为“爱之深痛之切”而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即伤害到了自己也伤害到了其他无辜的人。在这种多解决方式中通过法律武器则是最好最有效的维权手段。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的法律条文不难看出,在离婚诉讼中法律将保护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利益并让有过错方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然,法邦网小编也想提醒各位网友选择法律途径毕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也是最后的手段。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请您及时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届时将有专业律师为您竭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