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一方无力偿还他人借款
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李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其借款,王某将李某和张某一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张某提出夫妻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对于李某欠王某的借款不知情,自己不予以偿还。王某对于张某的主张并不认同,认为夫妻双方的采茶约定不得对抗对自己的借款。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是否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对夫妻双方当然有约束力。
《婚姻法》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如何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该第三人(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
本案中,张某无法提出证据证明王某知道该约定,则财产约定对王某无效,张某亦应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