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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和解后撤诉 原告两次起诉可否离婚

此文章帮助了280人  作者:上海婚姻律师丁静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事实:离婚诉讼和解后撤诉,原告两次起诉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前夫于1999年3月12日生育一子周某,后前夫因病去世。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3年6月23日,原、被告在武隆县沧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1月5日生育女儿王某乙。2005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亲朋好友劝解,被告认错道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2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4年11月13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征求了原、被告的女儿王某乙的意见,王某乙愿意随被告王某甲一同生活。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从本案来看,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说明其离婚愿望强烈,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利于双方今后的生活。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诉讼和解后撤诉,原告两次起诉可否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分别于2005年、2014年2月、2014年11月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说明其离婚愿望强烈,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利于双方今后的生活。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可否离婚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相关。

以上就是离婚诉讼和解后撤诉,原告两次起诉离婚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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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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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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