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已诉讼离婚,妻子诉求婚前房产
2001年10月10日,孙女士与郭先生结婚。孙女士与郭先生于2002年购买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郭先生名下,当时房款为35万余元,其中首付15万余元,贷款20万元。其中首付15万是郭先生父亲赠与郭先生的。2013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2014年,孙女士将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该套房子(市价经评估为290余万元)。
法院判决:购房款视为其父赠与,判决房屋归丈夫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女士与郭先生于2002年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郭先生名下,当时首付15万余元是郭先生父亲赠与郭先生的。法院认为,被告郭先生父亲的出资为对被告一方的赠与。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第十条规定,法院判决该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房产折价款95万元。
律师说法:婚后夫妻一方购房是共同财产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实际分割时还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在分割时法官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的证据,酌情考虑具体分割比例。所以,婚后夫妻购买的房屋不一定就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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