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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起纠纷,婚后夫妻一方购房是共同财产吗?

此文章帮助了563人  作者:深圳婚姻律师曾海英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夫妻已诉讼离婚,妻子诉求婚前房产

2001年10月10日,孙女士与郭先生结婚。孙女士与郭先生于2002年购买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郭先生名下,当时房款为35万余元,其中首付15万余元,贷款20万元。其中首付15万是郭先生父亲赠与郭先生的。2013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2014年,孙女士将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该套房子(市价经评估为290余万元)。

法院判决:购房款视为其父赠与,判决房屋归丈夫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女士与郭先生于2002年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郭先生名下,当时首付15万余元是郭先生父亲赠与郭先生的。法院认为,被告郭先生父亲的出资为对被告一方的赠与。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第十条规定,法院判决该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房产折价款95万元。

律师说法:婚后夫妻一方购房是共同财产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实际分割时还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在分割时法官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的证据,酌情考虑具体分割比例。所以,婚后夫妻购买的房屋不一定就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离婚后起纠纷,婚后夫妻一方购房是共同财产吗?”案例的具体介绍,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有关婚姻财产的纠纷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从专业律师的解答中作出正确合法的决定,及时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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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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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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