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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他人同居后起诉离婚未成 可因感情破裂再次起诉吗

此文章帮助了314人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朱宏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事实:原告与他人同居后起诉离婚未成再次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之后原告随被告回到广西来宾共同生活。双方生育了大儿子张某乙,小儿子张某丙。现两小孩均随被告在来宾生活。后双方共同到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年龄相差较大,婚后双方语言沟通较少,被告对原告又缺乏足够的尊重,加之被告收入不稳定,致使夫妻感情日趋不睦。2010年,原告在来宾打工期间认识了第三者。2012年,原告与第三者一同去深圳打工并同居生活并生育一男孩。2013年7月,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6月25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请后双方感情仍未见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原告与他人同居后起诉离婚未成,可因感情破裂再次起诉吗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前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请后双方感情仍未见好转,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坚持要求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原告与他人同居后起诉离婚未成,可因感情破裂再次起诉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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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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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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