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与他人同居后起诉离婚未成再次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7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之后原告随被告回到广西来宾共同生活。双方生育了大儿子张某乙,小儿子张某丙。现两小孩均随被告在来宾生活。后双方共同到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年龄相差较大,婚后双方语言沟通较少,被告对原告又缺乏足够的尊重,加之被告收入不稳定,致使夫妻感情日趋不睦。2010年,原告在来宾打工期间认识了第三者。2012年,原告与第三者一同去深圳打工并同居生活并生育一男孩。2013年7月,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6月25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请后双方感情仍未见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原告与他人同居后起诉离婚未成,可因感情破裂再次起诉吗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前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请后双方感情仍未见好转,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坚持要求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原告与他人同居后起诉离婚未成,可因感情破裂再次起诉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