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丈夫要求自己做节育,妻子不服反起诉
高某是某工厂技术员,2000年,高某与某初中学校老师钟某恋爱结婚。2001年11月,钟某生下一子。由于难产,钟某的身体素质越来越差。后来,在体检时,体检医生告知钟某的身体状况已不适合节育,建议其丈夫高某做节育手术。高某听闻火冒三丈,认为节育历来都是妇女的事情,坚决不同意做节育手术。无奈之下,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同意节育手术。
法院判决:案件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与钟某结婚后,由于钟某产子导致身体越来越差,且丈夫高某依旧要求高质量的性生活且要求钟某做节育手术,但经体检钟某身体不适合做节育手术。法院认为,我国不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有配合另一方做节育手术的法定义务,遂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可以起诉配偶做节育手术吗?
我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当然,在理解这项规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定义务,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计划生育义务的承担者是夫妻双方,不允许将这项义务片面地推给女方,而使男方免除应尽的责任;(3)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钟静因身体状况不好,根本不适合做节育手术,因而高强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夫妻一方要依法做节育手术,或者夫妻一方有法定义务配合另一方做节育手术或其他类似于节育的手术,所以夫妻一方无权起诉另一方做节育手术,且该案件本应也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内。
以上就是关于“妻子产子身体差,可以起诉配偶做节育手术吗?”案例的具体介绍,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夫妻生活内容都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婚姻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