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儿子要跟妈妈遭父亲砍
这名受伤的少年叫小王,他父亲老王和妻子叶女士感情不和,老王经常打妻子叶女士,所以叶女士下定决心要离婚。
8月的一天,因离婚一事而感到非常恼火的老王,来到妻子叶女士居住的某刀具厂宿舍楼,去房间里找叶女士。刚好,他看见小王和其他两个孩子一起在房间里。老王想和儿子单独谈谈,于是便请其他孩子离开了。
老王想到,既然离婚已是必不可免的,他便不再挣扎,但他心中更关心的是儿子。于是,他问小王:“爸爸妈妈离婚,你要跟谁?”小王回答:“要跟妈妈。”
一直以来对自己敬重有加的儿子,竟然没有选择跟自己,这让老王非常失落,也很愤怒。老王认为,一定是妻子对儿子进行挑唆,才让儿子选择跟妻子而不跟他。想到这里,老王情绪失控,他一把拖过儿子伸手就打。
但是,这并没有让老王解气,反而燃起了老王心中那团压抑许久的怒火。他转而在房间里找到一把刀,老王拿起刀就用刀背往小王的头上砸去。小王被他父亲这一砸,瞬时应声倒地,满头鲜血。

此时,已经打红了眼的老王,又跑到刀具厂里找到了妻子叶女士,他又把叶女士拉到住处楼下进行殴打,直至旁人将他们拉开才肯罢休。
“我心理压力太重了,气急了才出了这个手,我也不是故意伤害他。我愧对儿子,感到很后悔。”法庭上,老王对儿子真诚地忏悔,但也无法弥补他对儿子的伤害。
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王犯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老王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儿子的谅解,决定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孩子有权选择监护人吗
那么关于抚养权的归属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总而言之,法院都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同时孩子自己的选择也会成为法官参考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