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离婚请求被驳回后再次起诉
原告程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万某乙。婚后被告不顾家,借有外债进行赌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分居已有一年多,婚生女一直由原告和其父母抚养。2014年12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双方并未和好,原告诉请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无共同财产);2.婚生女万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万某甲未答辩。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院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判决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双方婚姻已失去维系的基础,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子女教育费医疗费怎么分担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50%,法院结合原、被告实际生活状况以及当地经济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支付生活费每月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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