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患传染病无工作无收入
原告诉称,2010年3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刘某,现年4岁。婚后原、被告一直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身心遭到严重伤害。原告于2013年4月份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至今原、被告感情毫无进展,被告无悔改之意,甚至变本加厉,经常恐吓原告及原告亲属。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归被告抚养,夫妻共同债务6,000.00元依法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孩子归我抚养,要求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80.00元。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2013年4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原告患传染病无工作无收入,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若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告患有播散性结核类传染性疾病,其疾病性质不适合从事公众环境下的生产劳动,原告出院时尚未治愈,现经常抽搐,尚未恢复生产劳动能力,并且原告无其他收入来源和财产,生活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故法院认为原告可暂时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待原告有负担能力时,原、被告可协商解决子女抚养费事宜,或另案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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