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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证据合法有效主张离婚 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57人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朱宏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事实:原告证据合法有效主张离婚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于2000年共同在大连服装厂打工期间相识,并于201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5月4日生育一女张某涵。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不和,后被告于2011年10月3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且长期分居,已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婚生女张某涵随原告一起生活,要求被告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3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被告韩某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答辩及举证。

法院判决:准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不顾原告及孩子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未尽到夫妻及家庭义务,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从2011年10月份出走到今,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予准许。

律师说法: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被告韩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且未到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与待证事实存在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韩某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答辩及举证,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以上就是原告证据合法有效主张离婚,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怎么办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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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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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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