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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长大报恩对患病养母不离不弃 亲情远胜生身之情

此文章帮助了30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弃婴长大报恩对患病养母不离不弃

成都晚报讯,40年前,刚刚失去双胞胎女儿的李治碧在重庆沙坪坝一个车站旁,发现了一个被抛弃的女婴。李治碧没有多想,便把女婴抱回家抚养,并为女婴取名李佳。离婚后,李治碧仍一边工作,一边把李佳养大。为了她,李治碧没有再生孩子。2009年,母亲就患上了老年痴呆症,李佳放弃事业,悉心照顾她已经整整8年。她拒绝给母亲请保姆,“保姆不可能照顾得像我这么细致,光是妈妈上厕所,很多保姆就受不了。”李佳说,她只得请人经营生意,自己来照顾母亲。“当年在车站,妈妈捡起我,现在我也绝不会抛弃她!光是这一份恩情,我就报答不完。何况妈妈为了我,一辈子真的牺牲了很多。”一个是善良慈爱的养母,一个是知恩图报孝心感人的养女,温暖亲情着实令人动容。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子女对父母享有要求被抚养的权利,父母对子女享有要求被赡养的权利,而且这样的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不会因父母未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消除。

子女有哪些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 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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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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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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