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拒绝离婚
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李序宇。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暑假,李某阻止莫某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10年5月,莫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某。李某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价值20万元)归男方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7月,原、被告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莫某名下的(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李某名下。但是,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初,莫某搬离家中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经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因原告莫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则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莫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画押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在法律上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成立的。原告莫某于2010年5月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被告李某,虽然李某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是由于李某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李某反悔不愿离婚,因此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经一段时间相互了解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在生活和工作上能相互扶持,双方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生育的儿子尚年幼,从双方诉讼中反映的情况,现儿子极需父母的爱护,双方离婚,对儿子会造成伤害,因此,莫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案件一审判离的情况有哪些
协议离婚除了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外,当事人双方还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才算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当事人双方虽然草拟了离婚协议书,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关系并未解除。
协议离婚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审一般不会判离。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第一次法院没有判离,那么六个月之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一般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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