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黛林谈旧爱令人唏嘘
中国青年网讯:近日熊黛林在真人秀上坦言自己不想再和郭富城名字绑一起,直指分手多年仍然感到困扰,“希望大家让我们互相分开,过自己安定的生活。”至于被问到对城城结婚一事有什么看法?熊黛林先是苦笑说“我也结婚啦!”但又被追问方媛曝出已经怀孕,被问是否觉得落后一步?她则说“这不一样,你知道吗?有计划的结婚和那个是不一样的。”就被外界解读熊黛林是在暗讽旧爱“奉子成婚”!
郭富城与熊黛林交往7年后最后还是分手,当时他还以“不合脚的鞋”形容熊黛林,让许多女生替她感到委屈。不过去年她与郭可颂步入礼堂后,洋溢着幸福味道,可而后郭富城娶方媛的新闻登上各大媒体版面,熊黛林也难逃被追问感想。
什么是青春损失费
一个女生有多少个七年可以浪费?怪不得女生都为熊黛林感到委屈。如果说不合适,为什么不早早提分手?白白让一个花样年纪的女生苦等七年,多么可悲。正是因这样的情况很多,所以才会有人在离婚或分手时要求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我国法律条文也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在一般的离婚纠纷和分手纠纷中,当事人提出青春损失费的,均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但是,有时很多人会把青春损失费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弄混。青春损失费虽无法可依,但离婚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就是“熊黛林谈旧爱令人唏嘘 只可惜法律不支持青春损失费”的内容,您了解了吗?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分析,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