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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恐吓原告及亲属 双方同意离婚如何确定债务

此文章帮助了183人  作者:上海婚姻律师丁静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事实:被告恐吓原告及亲属

原告诉称,2010年3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刘某,现年4岁。婚后原、被告一直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身心遭到严重伤害。原告于2013年4月份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至今原、被告感情毫无进展,被告无悔改之意,甚至变本加厉,经常恐吓原告及原告亲属。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归被告抚养,夫妻共同债务6,000.00元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孩子归我抚养,要求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80.00元。6,000.00元债务我不知道,不同意共同承担。我给原告和孩子看病借的钱,孩子看病借了33,000.00元,原告看病借了30,099.00元,要求原告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法院判决:准原被告离婚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2010年12月8日生)。2013年2月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2013年4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准予原、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双方同意离婚如何确定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称有夫妻共同债务6,000.00元,被告称给原告看病借款30,099.00元,给孩子刘某看病借款33,000.00元。双方均否认对方主张的债务存在,并且原、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主张。本院对原、被告的上述主张均不予支持。原告承认曾向被告四娘蒋淑杰借款2,000.00元,同意由其个人偿还,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以上就是被告恐吓原告及亲属,双方同意离婚如何确定债务的相关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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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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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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