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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男生掏房产证公开求婚学妹 婚前财产如何界定

此文章帮助了313人  作者:上海婚姻律师丁静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大四男生掏房产证公开求婚学妹

据北京时间报道,6月正值毕业季,许多大四学生即将离开象牙塔,大家相聚在毕业典礼上,戴着学士帽校长“拨穗”祝福之后,大家勇敢踏上一条新的人生旅途之路,或工作或考研等,都是自己另一个新阶段的开始。6月18日,吉林长春工程学院毕业典礼上,一大四男生在舞台上掏出房产证复印件,向自己的大三女友求婚。在现场同学和老师的集体见证下,女生当场感动哭泣并答应求婚。男生说“他决定是她了,拿房产证就是要告诉她,他一切都准备好了,只等她大四毕业就要娶她”,此外男生也表示,房子是父亲买给他的,他也很感谢父亲能够让他拥有这些跟女朋友求婚。在场的同学们,又吃了一波“狗粮”,祝福两位能够一直幸福下去。

婚前财产如何界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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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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