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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年仍是处女,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否准予离婚?

此文章帮助了531人  作者:天津婚姻律师王传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结婚三年仍是处女

2005年2月,原告徐某(女)与被告钟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4月11日,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令人惊讶的是,原告徐某向法院提供了医院门诊病历一份,证明其结婚3年来原告仍是处女,双方无任何夫妻感情。2009年1月21日,原告回娘家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女方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并要求男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万元。

被告钟某不同意离婚,认为其与原告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分歧,经一年恋爱结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了3年,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建立了感情基础。其珍惜现有的家庭,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下去,且结婚时已花费了其全家的积蓄,不期望化为乌有。原告自行离家数月不归,其与家人多次规劝其回家,导致现在的状况,并不是其造成的。

法院审理:双方婚姻关系被解除

法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没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姻基础脆弱;婚后也没有真正地培养起夫妻感情,加上夫妻生活不协调,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原告诉称,家用电器、床上用品要求被告按原价支付、物品留下;被告工资、奖金等收入要求分割50%,此外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6万元。对家用电器,因双方结婚3年谁出钱购买在庭审时发生争议,对此,应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被告收入原告要求分割,因无证据证明被告所存款情况,所以无法来分配;原告要求被告精神赔偿6万元,因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所以也就不存在赔偿。

律师说法: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否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原因呢?律师认为,夫妻生活不和谐也是一种冷暴力的体现,较为明显地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和生活。

以上就是结婚三年仍是处女,夫妻生活不和谐是否准予离婚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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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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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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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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