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老母瘫痪在床三子女均不赡养
原告朱某,现年66岁,因病致肢体××二级,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现随被告刘某2生活。原告朱某夫妇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被告刘某1、长子被告刘某2、次女被告刘某3,现三被告均已成年。2015年2月份,原告朱某的丈夫去世后,经原、被告亲友主持,三被告达成赡养原告的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一年后,因赡养履行交接时,三被告产生纠纷,原告诉讼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三子女轮流赡养老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三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不仅是违背道德规范,也是违反法律规定赡养老人义务的行为,为此三被告应依法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
律师说法:不赡养老人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指年满60岁的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如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情况后,要强制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也可以根据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申请,在判决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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