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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寻找未果 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此文章帮助了269人  作者:上海 婚姻律师丁静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事实: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寻找未果

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5月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9年3月2日在忠县乌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3月4日生育长子何某,2011年1月18日生育次子何某某。被告在生育长子后,经常夜不归宿,眼里根本没有原告及子女。2011年1月被告在生育次子后,离家出走,原告寻找未果,至今杳无音信。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胡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了追求幸福美好的婚姻生活,共结连理。本案中,2011年1月次子何某某出生后不久,被告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外出后,原告寻找未果,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分居并非因感情不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据此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被告在其次子出生后不久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虽然其与被告已分居两年,夫妻关系看似已经名存实亡。但是,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外出后,原告寻找未果,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分居并非因感情不和。因此,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

以上就是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寻找未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相关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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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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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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