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女方替男方还四年房贷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家庭生活幸福。但后来,由于被告有了第三者,其对家庭冷落。原告曾多方努力为了挽救婚姻,但最终没能挽回。2013年10月31日,双方在徐州市鼓楼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登记结婚前,被告陈某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泉山森林海洋房29号楼2单元402室的住房一套,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为其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某用其工资卡还了四年的房贷,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议离婚时,上述款项没有分割。同时,上述款项对应的房屋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归还的房贷及对应的房屋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折款508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的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分割没有作出约定,且实际上该部分财产没有分割。原告起诉分割的,法院有权受理,因此,本院对此做出分割。
律师说法: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的怎么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共同偿还部分及增值部分应由属于产权未登记一方的债权,由登记一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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