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内容显失公平
女方王某与男方李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2011年男方欺骗女方“假离婚”,称以后还会与女方复婚,女方在男方的蒙骗下,与男方在兴安县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财产方面:由女方一次性给予男方人民币7万元整,男方放弃其它财产分割”。然而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共同财产,女方认为,该条款存在欺诈,显失公平,于2011年11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条款。
二、法院判决:将约定的金额由7万元变更为1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之规定,对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酌情予以变更,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经济能力,所付金额由7万元变更为1万元比较适宜。
三、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中显失公平的条款可予以变更。
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显示公平的条款,法院查明事实后予以变更。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置有日常生活用具外,并无其它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原告占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原告对其应占的份额进行补偿的情形,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五条“财产方面:由女方一次性给予男方7万元,男方放弃其它财产分割”,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但鉴于被告离婚后被告需重新安家,生活上有一定困难,原告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被告适当帮助,故根据实际情况,将协议中约定的7万元变更为了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