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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 起诉前妻赔偿抚养费获支持

此文章帮助了373人  作者:苏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

郑某与杨某某双方于2011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郑某某。后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郑某与杨某某自愿离婚;(2)女儿郑某某由杨某某负责抚养,跟随杨某某生活,郑某自2014年10月起每30日前支付给杨某某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郑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民事调解书生效以后,郑某拒不支付抚养费,杨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冻结了郑某的银行账户10,000元。郑某于2015年12月29日委托盐城市安康生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排除郑某与郑某某的亲子关系。后又于2016年1月4日委托正中司法鉴定所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不支持郑某是郑某某的生物学父亲。现原告郑某起诉杨某某称,女儿出生后至离婚前夕的两年三个月期间,本不该属于郑某的抚养义务,但是从杨某某分娩到女儿抚养郑某支付了分娩费用和子女抚养费,因此要求杨某某退赔相关费用并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杨某某向郑某支付因实际抚养与其无亲子关系的郑某某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及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杨某某在与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郑某某,致使郑某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而抚养非亲生子2年有余,杨某某对此负有过错责任。据此,郑某向杨某某主张返还抚养费27,000元应予支持,分娩费10,000元,综合考虑货币贬值及物价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因素,酌定金额为8000元,超出此数额部分,不予支持。关于郑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0,000元,超出此数额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孩子非亲生能否追索抚养费

孩子非亲生能否追索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的规定,可以返还,但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因此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负担家务和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处理等情况酌定。

以上就是“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 起诉前妻赔偿抚养费获支持”的案例介绍,您明白了吗?夫妻违背忠实义务,与他人通奸并生姿的行为,无过错方除可以起诉追回抚养费外,还能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问题可咨询律师了解。

苏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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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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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律师
朱宏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朱宏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屡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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