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上访导致感情破裂
原告诉称: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于1993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年21周岁,正在上学。由于被告为其亲属家的案件多年上访,拖欠多人外债,又因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外债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虽由于多年上访导致感情破裂,但信访联席会议答复12月6日上访问题即能按被告提供的离婚协议履行完毕,即可不离婚。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虽当庭认可双方感情已破裂,但却不同意离婚,斟酌双方结婚年限、子女成长状况等因素,被告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之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应进一步提供证据以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其未能提供,应承担败诉后果。
律师说法:为何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法院斟酌双方结婚年限、子女成长状况等因素,且被告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之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告也未进一步提供证据以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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