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婚姻问题,拔打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南京婚姻律师  >  婚姻案例  >  离婚时要求返还银行打款 不是借款也不是赠与法院不支持

离婚时要求返还银行打款 不是借款也不是赠与法院不支持

此文章帮助了255人  作者: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离婚时要求返还银行打款

原、被告于2013年9月4日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4年1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原告及其母亲分别于2013年10月17日、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0月20日、2013年10月21日、2013年10月23日为被告打款共计115700元。现原告再次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收受的现金115700元。被告则辩称,原告所诉现金被告已收到,但该款项是婚内赠与,是对夫妻财产的支配,且该款项被告已全部消费完毕,不具备返还的条件。

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借款事实无法确认不予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115700元款项的问题,本院认为,是否应予以返还的焦点在于该款项性质的认定。原告主张该款项系被告向其借款,被告主张该款项系婚内赠与。原告为此提供的证据为欠条一份及被告还款明细一份,原告陈述该欠条与离婚协议书系同一天书写。被告辩称对还款明细一份记不清了,对欠条持有异议,被告辩称没有为原告书写欠条,欠条上的签名是一份保证书的签名。由于原、被告对欠条的形成均放弃鉴定,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审理,原告可待取得证据时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夫妻之间能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大家都知道,夫妻结婚后所有收入,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却会出现婚内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打欠条的情况,那么,这个欠条是否有效?夫妻之间能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了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协议, 则婚内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当然,如果没有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的,要依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款项来源于一方婚前财产或婚后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则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但如果款项的来源,出自于某一方保管或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不能认定为有效。

以上就是”离婚时要求返还银行打款 不是借款也不是赠与法院不支持“的案例介绍,”夫妻之间能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还要根据实际案例的不同来判断,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如果您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南京婚姻律师推荐

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朱宏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屡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手机:15810716153(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8号东升科技园学院园三层

婚姻相关咨询

南京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5810716153(同微信)
南京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相关文书

法邦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婚姻案例、婚姻案例、婚姻纠纷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婚姻咨询电话:15810716153(同微信)。专业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