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婚后将共同房产赠与夫妻一方所有
卢某甲和卢某乙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卢某甲参加了房改,购买了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新村×幢×号×室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5.51平方米。2012年12月6日前,该房屋登记在卢某甲和卢某乙双方名下。
2012年11月28日,卢某甲和卢某乙共同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一份,载明:座落于江干区双菱新村24幢64号103室的房产,系本人卢某甲与配偶卢某乙共同财产,现约定该房屋产权为卢某乙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有产权登记,本人卢某甲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一切权利。如果日后该套房屋的产权纠纷,我们自愿承担法律责任。2012年12月6日,上述房屋被登记在卢某乙名下。
2013年10月,卢某甲发函给卢某乙要求无条件收回其赠与卢某乙的上述房屋的房产份额,并要求卢某乙在接到本函后于本月30日前陪着其儿子去杭州市房管局将赠与的房产份额重新过户给卢某甲,但卢某乙收到函件后,并未按其要求履行。2013年11月15日,卢某甲向本院起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卢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杭州市江干区双菱新村24幢64号103室房产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2012年11月28日,双方在提交给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申请报告中已明确约定该房产为卢某乙一人所有,该约定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原告主张该约定系被告乘人之危迫使其签订的及在房产过户后被告并未尽扶养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收回房产份额的告知书、光盘、子女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均系其自己的陈述或来源于其自己的陈述,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约定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其请求撤销该约定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以上就是”婚后将共同房产赠与夫妻一方所有 反悔后起诉法院不支持“的相关案情介绍,您明白了吗?婚内共同财产赠与另一方时,当事人须考虑清楚。除非发生法定情形或受赠人同意,否则想要撤销赠予收回赠与物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