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协议离婚后又起诉提高抚养费
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03年11月21日生育原告。2006年2月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儿子陈某由男方陈某抚养,女方高某每月贴生活费伍佰元,教育医疗费由男方承担至高中毕业,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医药费双方各半,到工作。”现原告起诉称,原告已经快六岁了,正步入生长和学习的重要阶段,在各方面的开支都会上升。基于上海本身的生活条件水平,以及原来抚养费标准过低的情况,要求被告支付的抚养费由每月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从2006年6月起到2010年1月拖欠的抚养费21,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2009年1至6月期间税后月收入为人民币22,000元左右,2009年8月至12月税后月收入为人民币13,700元左右。被告目前月收入为税后人民币5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高某应自2010年2月起按月支付原告陈某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原告陈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在离婚时已对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作出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理应根据该约定按期支付抚养费。自原告法定代理人及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以来,双方的经济状收入、生活状况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该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基本可以满足原告的正常生活所需,因此,原告要求将抚养费金额自每月人民币500元提高到人民币1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哪些情形下可以提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以上就是”协议离婚后又起诉提高抚养费 哪些情形下可以提高抚养费“的相关案情介绍,抚养费不一定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变化而改变。具体问题,您可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