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与他人同居并主动起诉离婚
原、被告于2002年底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4月11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在东兴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莫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莫某3;婚后原、被告及其子女一直与家公莫星仕、家婆(2015年11月17日去世)、叔叔居住在东兴镇江那路17号房屋(房产所有权登记在莫星仕名下)。2015年12月底至今,原告离家在东兴镇江那路89号租房公开与一越南籍女子非法同居生活;2017年1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则请求法院依法考虑原告的过错责任,要求原告净身出户。原告月收入2000多元至10000元不等,被告月收入1500元。
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孩子一人一个,房子归被告,其他财产归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于2015年12月起至今在东兴镇江那路四巷89号与一越南籍成年女性公开租房同居生活。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遵照必须调解强制规范调和未果,依法应准予双方离婚。离婚后,被告及其抚养的女儿居无定所,为不影响女儿的生活、学习及身心健康成长,对被告主张由其和女儿管理使用位于东盟大道塞纳湖畔小区2幢2单元11层2-1101号商品房,本院予以支持。该套商品房尚欠购房款290000元由被告自行解决,原告需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协助办理该房业主姓名变更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净身出户的条件
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来讲,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为了维护和平公正的婚姻关系,考虑到道德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外,我国《婚姻法》47条还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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