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妻子发10万元红包
据江南都市报报道:今年一月份,兴国县的钟某在其所经营的面馆门口路边上,捡到一部iPhone 6手机。意外"收获"一部高档手机的钟某,并没有想还给手机主人,反而把这一"喜讯"告诉了妻子汪某。很快,夫妻二人坐在店里琢磨手机的开机密码,并很意外地试出了。
开机后,钟某夫妇在手机相册里,看到一名姓陈男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照片,于是产生转走银行卡内现金的念头。很快,钟某决定登录陈某的手机微信,而在成功登陆之后,钟某发现,这部手机微信号绑定了一张农商银行卡,而且还查到这张银行卡里有6万多元存款。而此时,失主陈某一直没有前往运营商挂失报停手机号,钟某正是利用这一机会,用手机接收验证码短信,并更改了登录密码操作微信。很快,钟某又用陈某的微信号,绑定陈某的另外两张银行卡,并将这些钱通过微信红包转到妻子汪某的微信中。而汪某虽然知道这是要"偷别人卡里的钱",有些担心出事,但在钟某的一番怂恿下,还是添加陈某为好友,并接收了钟某在数日内发来的70多个微信红包。涉案价值10万余元。
夫妻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5条扩大了盗窃罪的范围: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的范围。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事件中,夫妻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陈某的私人财产,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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