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离婚争子女,母亲诉求直接抚养权
张某(女,23岁,未婚,公司职员)在一次社交场合与于某(男,35岁,已离婚,有一女儿)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决定结婚,并于1998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张某生了一个女儿。2001年6月,李某(男)闯入了张丽的生活,导致其家庭关系骤然紧张。于某在考虑之后,提出离婚,张丽起诉要求所生孩子由自己直接抚养。
法院判决:母亲并无其他子女,判决母亲享有直接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于某于1998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张某生了一个女儿。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离婚时系争子女应由无其他子女一方直接抚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所生子女由张某直接抚养。
律师说法:年幼子女由谁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所以,法院判决张某所生子女由张某直接抚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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