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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争子女,年幼子女由谁养?

此文章帮助了662人  作者:深圳婚姻律师曾海英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争子女,母亲诉求直接抚养权

张某(女,23岁,未婚,公司职员)在一次社交场合与于某(男,35岁,已离婚,有一女儿)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决定结婚,并于1998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张某生了一个女儿。2001年6月,李某(男)闯入了张丽的生活,导致其家庭关系骤然紧张。于某在考虑之后,提出离婚,张丽起诉要求所生孩子由自己直接抚养。

法院判决:母亲并无其他子女,判决母亲享有直接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于某于1998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张某生了一个女儿。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离婚时系争子女应由无其他子女一方直接抚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所生子女由张某直接抚养。

律师说法:年幼子女由谁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所以,法院判决张某所生子女由张某直接抚养是正确的。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离婚争子女,年幼子女由谁养?”案例的具体介绍,在婚姻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一旦涉及关于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纠纷,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律师,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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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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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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